语录思考 | 遗嘱指定监护与法定监护法律地位,孰优?
一
遗嘱指定监护是指父母通过遗嘱为自己监护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必须符合一般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如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遗嘱不得进行代理,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发生法律效力,具体适用《民法典》第1133条至第1139条等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29条的规定,遗嘱指定监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指定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父母必须正在担任子女的监护人,如因丧失监护能力而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子女权益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就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必须是通过遗嘱进行,而非通过协议等其他方式; 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子女。 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经指定后确实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其优于但不限于《民法典》第27条和第28条所列法定监护人。
二
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相较于法定监护人具有优先的法律地位。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及“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时的处理。
监护在本质上属于职责范畴,具有义务的属性,有必要尊重被指定的人的意见。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七条第1款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关于法定监护人顺位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七条第2款涉及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父母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在其死亡后究竟按照法定监护还是遗嘱监护处理,实践中存在争议。
《最高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无论是父母共同订立遗嘱,还是父母一方有遗嘱其死亡后,另一方又立遗嘱以及父母分别订立遗嘱的情况,都要遵循以在后死亡一方订立的遗嘱为准的思路,此处实际上已推定,由健在的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最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18)川1622民特6号 | 黄西敏、陈德杰、危兆琼申请确定监护人管辖《民事判决书》[3]
“黄大敏在去世前指定黄西敏作为江某乙的监护人符合遗嘱指定监护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陈德杰、危兆琼虽然是江某乙的祖父母,但是请求确定其为江某乙的监护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遗嘱指定监护一般优先于法定监护。
三
结合“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及“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确定监护人
监护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无论是遗嘱指定监护还是法定监护,在确定监护人时,应当遵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综上,遗嘱指定监护符合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人的顺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监护人“缺位”,但无法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之长远,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与其子女血缘关系最近、情感最深的人,在去世前最放心不下的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父母立下遗嘱选择自己最信赖的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能最大程度保障子女的利益。遗嘱指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彰显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0页。
[2]《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50页。
[3]该案例载于《民法典总则编及司法解释对照解读与实务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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